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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爆竹声中一岁除,春风送暖入屠苏”,部分商贩看准节日里烟花市场的需求,借助抖音、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销售烟花爆竹的广告,但是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可不行。近日,泌阳法院便审结了一起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案件,一起来看看吧。
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期间,被告人王某未办理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,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13次向陈某转款71580元购买烟花爆竹并进行销售,因此获利4000元。2023年3月,王某主动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;2023年9月,泌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,向泌阳法院提起公诉;2023年10月,王某的家属代其上缴违法所得4000元、缴纳罚金5000元。
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,犯罪金额71580元,情节严重,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王某主动投案,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王某当庭自愿认罪,主动上缴违法所得,且积极接受财产刑,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王某犯罪情节较轻、有悔罪表现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,依法可宣告缓刑。
法院判决:一、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(缓刑考验期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);二、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四千元,依法予以追缴(已上缴)。
法院提醒: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,生产、运输、经营烟花爆竹实行许可证制度,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。非法销售、存储烟花爆竹不仅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,还因其特殊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。君子爱财,也应取之有道,不要心存侥幸非法经营,切勿以身试法。也希望广大群众遵守国家规定,不购买、不使用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,少一处燃放,多一份平安。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(四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
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、经营、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实行许可证制度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(安坤 周甜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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